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婚字第190號原 告 田芯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律師 鍾靚凌律師被 告 毛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施旭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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