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363號
KSDV,105,除,363,201608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玖袤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卓穎 
代 理 人 楊美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105年3月16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 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 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5年度 司催字第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5年3月16 日刊登於新聞紙(太平洋日報,第19版)等事實,業經其到 庭陳述明確,並有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日報一份附卷可佐,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實。四、查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四個月,已於105年7月1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63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元驊科技有限│崋晶有限公│華南商業銀│751160039788│212,695元 │104年11月10日 │LD0686349 │ │
│ │公司 │司 │行籬仔內分│ │ │ │ │ │
│ │ │ │行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
玖袤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