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錫傳
代 理 人 曾蕙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44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3 月18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新生報1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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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3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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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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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吉立寶投資股│柏奇環境科│京城商業銀│079015005063│81,170元 │105年1月17日 │5059399 │ │
│ │份有限公司 │技工程企業│行股份有限│ │ │ │ │ │
│ │王錫傳 │有限公司 │公司北高雄│ │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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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吉立寶投資股│柏奇環境科│京城商業銀│079015005063│81,169元 │105年3月17日 │5059400 │ │
│ │份有限公司 │技工程企業│行股份有限│ │ │ │ │ │
│ │王錫傳 │有限公司 │公司北高雄│ │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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