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7號
原 告 太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高輝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培鈞律師
被 告 吳杉池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葉彥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