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93號
KSDV,105,訴,293,20160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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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被 上訴人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守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5 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 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 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5 年6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05 年7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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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