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47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訴訟代理人 陳威儒
被 告 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周鳳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冠宏特殊鋼有限公司(下稱冠宏公司)於民 國104 年5 月7 日邀同被告周鳳英、訴外人張日旭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申請定期貸款- 非循環信用新臺幣(下同)2, 600,000 元整,並於104 年5 月13日、104 年5 月14日分別 動用815,693 元、1,784,307 元。本金及累計利息按月平均 攤還,利率以原告之資金成本加碼年息5%機動計息,若因違 約情事而喪失期限之利益,依約即視同借款全部到期,債務 人應即一次清償全部借款,並應加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 內,按本金金額照原貸利率之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 加倍計付)。詎被告自105 年1 月13日起即未繳付利息,且 其票信已於105 年3 月11日遭拒絕往來尚未解除,是依銀行 往來總約定書第10條之約定,被告冠宏公司即喪失期限利益 ,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原告催告冠宏公司一次清償 並抵銷存款後,迄今尚欠本金1,950,076 元及利息、違約金 未清償。被告周鳳英既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即應 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 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 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 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 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保證債務之所謂 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 旨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欠款明細附表、銀行授信函、銀行往來總約定書、保證書、 額度支用申請書、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催告函、客 戶授受信明細查詢單、往來明細查詢單、利率查詢單等為證 (見本院卷第4 至52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 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 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 告冠宏公司、周鳳英既分別為本件借款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 人,自應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 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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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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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新臺幣)│週年利率(%)│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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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伍拾柒萬陸仟玖│ 六點八六六 │自民國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自民國一○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佰柒拾柒元 │(本行資金成本│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加碼年息5%)│計算利息。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
│ 2 │壹佰參拾柒萬參│ 六點八六四 │自民國一○五年二月十四日│自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 │仟零玖拾玖元 │(本行資金成本│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加碼年息5%)│計算利息。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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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合計:壹佰玖拾伍萬零柒拾陸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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