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7號
KSDV,105,訴,147,2016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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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   告 楊俊民 
      戴建華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陶德斌律師
      張芳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 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 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 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5年6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6月29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 事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附卷可按, 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建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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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