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35號
原 告 總茂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弘
被 告 王麗華
黃穗澎
訴訟代理人 陳勁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0
4 年度易字第120 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4 年度附民字
第6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肆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黃穗澎如以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王麗華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麗華欲以設立空殼公司方式向他人詐取財 物,而於民國99年間設立「富雷喜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 北市○○區○○路00號6 樓之7 ,下稱富雷喜公司),另承 租桃園市○○區○○村○○0 ○0 號房屋作為富雷喜公司之 營業處所,並於102 年5 月間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5,000 元之薪資商請被告黃穗澎掛名擔任富雷喜公司負責人,被告 黃穗澎並申辦花旗銀行桃園分行、大園鄉農會銀行帳戶供富 雷喜公司使用,且將存摺、富雷喜公司大小章交予被告王麗 華。被告王麗華先以小額訂貨、如期支付貨款(逕付現金或 如期兌現支票)方式取得伊之信任,被告黃穗澎則隨時駐留 富雷喜公司營業處所營造富雷喜公司有正常營運之假象,伊 因而陷於錯誤誤信富雷喜公司確有購買商品之意願以及給付 貨款之能力,而於附表所示日期,交付被告王麗華以富雷喜 公司名義訂購如附表所示之貨物至被告王麗華指定之處所。 被告以上開方式詐得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商品,致伊受有 財產上損害1,047,020 元,爰依共同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王麗華經本院合法通知未到庭,然其前以書狀表示:伊 同意原告請求等語。
四、被告黃穗澎則以:伊並無與被告王麗華共同詐騙原告之財物 ,原告對此應負舉證之責。縱認伊有詐欺行為,然伊有輕度 智障、年邁無謀生能力,伊係為求被告王麗華承諾給予之住 宿以及生活費2,000 元,而誤為本件犯行,若法院判命伊應 連帶賠償原告所受損害,對伊生活經濟將產生莫大影響,請 依民法第218 條規定酌減賠償金額等語置辯。並聲明:㈠原 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王麗華、黃穗澎前以原告主張之詐欺方式,涉及對原告 及其他廠商為詐欺犯行,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120 號刑 事判決判處有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5 年度上 易字第167 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刑 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且被告王麗華於前開刑事案件中坦承 有上開共同詐欺行為,於本件中則同意原告請求(本院卷第 52頁),是原告主張,堪予採信。
㈡、被告黃穗澎雖抗辯並無與被告王麗華對原告為詐欺行為云云 。然查:
⒈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 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 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 負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
⒉ 被告黃穗澎前為遊民,受被告王麗華之邀而以每月15,000元 之代價擔任富雷喜公司之負責人,每日上班時間均待在被告 王麗華承租、作為富雷喜公司營業處所之桃園市○○區○○ 村○○0 ○0 號房屋,且於訂貨廠商前來時以負責人身分接 待等情,業據被告黃穗澎於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20 號刑事 案件(下稱系爭刑案)所自陳(系爭刑案C3卷第8 頁背面) 。
⒊ 又被告黃穗澎確實知悉富雷喜公司設立之目的即係為對他人 實施詐欺犯行,且每次詐欺時事前均與被告王麗華開會討論 等情,除據被告王麗華於系爭刑案警詢、偵查中陳述明確( 系爭刑案F2卷第30至31頁、F3卷第5 頁),且被告黃穗澎於 系爭刑案偵查中亦自陳:伊有參與富雷喜公司之詐騙,貨物 進來沒多久,可以賣掉者就載出去,賣不掉者如何處理伊不 清楚,都是王麗華在處理,富雷喜公司是在蓋鐵皮屋的,但 實際上並無製作鐵皮屋,客戶來時就焊接鋼材給客戶看,伊
是用負責人身分跟客戶打招呼,再請客戶上樓與王麗華洽談 ,若客戶沒來就都不用作,伊就坐在下面休息等語(系爭刑 案F1卷第3 至7 頁),再佐以證人許平村於系爭刑案中證稱 :伊在富雷喜公司時看到黃穗澎每天都在那邊,若要去銀行 或有廠商要來,就由黃穗澎出來坐在旁邊,由王麗華負責跟 外面的人接洽等語(系爭刑案C4卷第156 頁),可知被告黃 穗澎明知其僅係掛名擔任富雷喜公司之負責人,富雷喜公司 設立之目的即係為詐取廠商之財物,且其明知富雷喜公司並 未實際營運,仍配合營造富雷喜公司有實際營運之假象用以 取信廠商。
⒊ 是以,被告黃穗澎非但擔任富雷喜公司名義負責人,且其知 悉富雷喜公司未實際營運,設立目的即係用以向廠商詐取貨 品,仍以負責人之身分接待廠商,使原告誤認富雷喜公司為 正常營運之公司,而交付如附表所示之貨物,被告黃穗澎與 被告王麗華間確有共同詐欺之合意,且以前述方式為詐欺犯 行之分工,其與被告王麗華間確有共同詐欺之行為無訛,其 辯稱原告未舉證證明其詐欺行為云云,屬卸責之詞,並不足 採。
㈢、被告黃穗澎雖又抗辯本院應依民法第218 條之規定減輕其賠 償責任云云。然按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 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 額,民法第218 條固定有明文,然本件損害係因被告黃穗澎 之故意侵權行為所致,與上開規定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要件有別,是縱被告黃穗澎因賠償致其生計有重大影響, 亦不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賠償金額(最高法院23年上第3057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其此部分所辯,亦不足採。六、從而,原告依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其受詐騙、如附表所示之貨物損失共計1,047,02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之翌日後之104 年2 月3 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七、原告、被告黃穗澎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分別宣告假執行、 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 及擔保方法後准許之。
八、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簡易 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毋庸繳 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 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采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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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貨物交付日期 │品名/規格/廠牌 │訂購數量│單價(未稅)│複價(含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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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2 年6 月5 日│油壓壓接機1" │1組 │37,000元 │38,8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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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2 年5 月27日│尼龍吊帶3T3M │10條 │450元 │4,7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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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2 年5 月29日│雙槍單腳釘50MM │5盒 │180元 │94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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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雙槍單腳釘30MM │2盒 │130元 │27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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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鐵雙腳釘416 │5盒 │200元 │1,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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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膠1KG │1包 │60元 │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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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鋼釘1-3/4"(寸4) │6H │30元 │1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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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02 年5 月30日│白膠1KG │20包 │60元 │1,2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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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2 年6 月4日 │白扁線2.0*2C │1捲 │2,100元 │2,2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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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線黑2.0 │1捲 │950元 │99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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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線白2.0 │1捲 │950元 │99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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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線紅2.0 │1捲 │950元 │99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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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電線(黃色)2.0 │1捲 │950元 │99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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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VC免刀布紋膠帶2" │2捲 │20元 │4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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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D管3/4"*50M │1捲 │520元 │5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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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熔接發電機HONDA190 │1台 │72,500元 │76,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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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強力膠5 加/ 桶太陽 │4桶 │1,900元 │7,9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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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VC 免刀布紋膠帶2"(│1箱 │2,600元 │2,730元 │
│ │ │144卷/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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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102 年6 月6日 │電動鎚H-65日立 │3台 │16,000元 │50,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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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02 年6 月7日 │電動鎚H-41日立 │3台 │9,300元 │29,2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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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102 年6 月10日│鮮麗漆5 加侖36#銀灰│1桶 │2,200元 │2,310元 │
│ │ │虹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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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02 年6 月11日│鮮麗漆5 加侖36#銀灰│29桶 │2,200元 │66,990元 │
│ │ │虹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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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102 年6 月19日│電線黑250平方 │300M │645元 │203,1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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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102 年7 月1日 │電動鎚H-65日立 │3台 │16,000元 │50,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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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102 年7 月2日 │熔接發電機HONDA190 │1台 │72,500元 │76,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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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虎頭鉗7"(附套) │5支 │120元 │6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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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捲尺(文公)8M │2只 │110元 │23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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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102 年7 月3日 │白膠1KG │20包 │60元 │1,2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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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木工鋸片8"*90T │5片 │600元 │3,1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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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雙槍單腳釘30MM │3盒 │130元 │40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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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鐵雙腳釘416 │3盒 │200元 │6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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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條起子十字 │3支 │35元 │110.25元 │
│ │ │107*4"EMARK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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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彩條起子一字 │3支 │35元 │110.25元 │
│ │ │107*4"EMARK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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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尖口鉗6"黑手牌 │3支 │195.5元 │616.3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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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102 年7 月5日 │特殊吊鍊組4T*3M │2組 │4,100元 │8,6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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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102 年7 月10日│電動鎚H-41日立 │4台 │9,300元 │39,06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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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102年7月22日 │鮮麗漆5 加侖36#銀灰│54桶 │2,200元 │124,740元 │
│ │ │虹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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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銹底漆(豬肝紅) │55桶 │2,110元 │121,852.5元 │
│ │ │909#5加/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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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銹底漆(豬肝紅) │15桶 │2,110元 │33,232.5元 │
│ │ │909#5加/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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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鮮麗漆5 加侖36#銀灰│16桶 │2,200元 │36,960元 │
│ │ │虹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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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102年7月24日 │鮮麗漆5 加侖36#銀灰│20桶 │2,200元 │46,200元 │
│ │ │虹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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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102年7月29日 │特殊吊鍊組4T*1.5M │2組 │2,950元 │5,900 元 │
│ │ │ │ │ │(未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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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尼龍吊帶3T5M │5條 │730元 │3,650元 │
│ │ │ │ │ │(未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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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合計: │1,047,020 元│
│ │ │ │ │ │(小數點以下│
│ │ │ │ │ │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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