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186號
KSDV,105,訴,1186,2016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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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186號
上 訴 人 幸福公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承安
被 上訴 人 羅明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5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繳第二
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裕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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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