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714號
KSDV,105,補,1714,201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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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14號
原   告 安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登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21431 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05,27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32,64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32,1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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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暉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