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81號
原 告 豪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育德
原告與被告照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17,
27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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