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68號
原 告 劉康佑
法定代理人 劉得正
訴訟代理人 林宗儀律師
原告與被告田佳立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8,744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632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105年度救字第17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
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