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651號
KSDV,105,補,1651,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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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51號
原   告 五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達
訴訟代理人 許仲盛律師
原告與被告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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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