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35號
原 告 陳雀
原 告 張俊國
原 告 陳俊崗
原 告 張月娟
原 告 陳月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福元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