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635號
KSDV,105,補,1635,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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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635號
原   告 陳雀
原   告 張俊國
原   告 陳俊崗
原   告 張月娟
原   告 陳月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藍福元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萬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6,0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5,5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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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