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40號
原 告 楠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麗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伯固企業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44,871 元,應繳裁
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2,87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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