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524號
KSDV,105,補,1524,2016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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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24號
原   告 崔然文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縣榮民服務
      處即孫曉民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史浩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所設定抵押權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不存在,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00,000 元(即上開抵押權之擔保債權
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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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