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518號
KSDV,105,補,1518,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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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興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照國
原告與被告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
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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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