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18號
原 告 興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照國
原告與被告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
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