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85號
KSDV,105,補,1385,2016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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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85號
原   告 陳蔡麗珠
被   告 吳啟亨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即原告陳報所需
除去費用總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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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