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1307號
KSDV,105,補,1307,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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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楊佳楣
原告與被告陳聰傑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9,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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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