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46號
原 告 李劉匹
訴訟代理人 陳炳彰律師
被 告 李建樟即李登淋之繼承人
被 告 李英翠即李登淋之繼承人
被 告 譚李月貴即李登淋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月雲即李登淋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月華即李登淋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月娥即李登淋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登記為被繼承人李登淋(民國
90年11月15日歿)所有之高雄市○○區○○段00○號建物(門牌
號碼:建國一路140 巷26弄15號,下稱系爭建物)權利範圍2 分
之1 於91年4 月4 日以夫妻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而系爭房屋之房屋最新課稅現值為56,600元,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28,300元(計算式:56,600元×1/2 =28,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
本院105 年度救字第129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
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水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