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19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劉姵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 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因被告劉姵吟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 視為起訴,其餘債務人黃詠盛、黃鳳蘭並未異議),未據繳 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2 日裁定(105 年 度補字第1496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五日內補繳其差 額新臺幣10,697元,此裁定於105 年8 月8 日送達予原告, 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 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 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