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黃琡婉
訴訟代理人 張立鯤
吳國順
上列上訴人與陳姿軒間因105年度國字第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8,44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