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808號
聲 請 人 郭岳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建華即華鼎工程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
票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華鼎工程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邱建華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