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808號
KSDV,105,司票,4808,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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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808號
聲 請 人 郭岳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建華即華鼎工程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為民國幾年幾月幾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及
  票載到期日)。
二、相對人華鼎工程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邱建華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
  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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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