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5年度,4781號
KSDV,105,司票,4781,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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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4781號
聲 請 人 順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志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件本票之提示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
  付,惟聲請狀上未記載提示日期,如已提示,應以提示日為
  到期日,提示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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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