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605號
KSDV,105,司拍,605,2016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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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和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孫和卿所有坐落高雄巿苓雅區林聖段755地號
  及244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
  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孫和卿、債務人孫意正巫美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債務人前進防災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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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前進防災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