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和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孫和卿所有坐落高雄巿苓雅區林聖段755地號
及244建號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
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相對人孫和卿、債務人孫意正、巫美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三、債務人前進防災電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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