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5年度,523號
KSDV,105,司拍,523,20160816,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23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陳蘇瑞珍
相 對 人 陳穎珊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蘇瑞珍、案外人陳侑昇於民國89年 4 月8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28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存續日期自民國89年4 月6 日起至民國119 年4 月5 日止 ,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 案。肆案外人陳侑昇原所有之座落於高雄市○○區○○段○ ○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385 建號建物,於民國90 年7 月3 日因夫妻贈與移轉於相對人陳穎珊
三、嗣案外人陳侑昇邀同陳蘇瑞珍陳國和陳穎珊為連帶保證 人於民國89年4 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㈠新台幣1,600,000 元 ,㈡新台幣300,000 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 、違約金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民國105 年4 月9 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 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 本各1 件、借據影本1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 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一:不動產標示
┌──────────────────────────────────────────────┐
│土地: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市 │區 │段 │小 段 │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
├─┼───┼────┼────┼────┼────────┼─┼──────┼────┼──┤
│1│高雄 │鼓山 │鼓中 │三 │510 │建│490 │20分之1 │ │
├─┼───┼────┼────┼────┼────────┼─┼──────┼────┼──┤
│2│高雄 │鼓山 │鼓中 │三 │000-0000 │建│56 │20分之1 │ │
├─┼───┼────┼────┼────┼────────┼─┼──────┼────┼──┤
│3│高雄 │鼓山 │鼓中 │三 │602 │建│35 │全部 │ │
├─┴───┴────┴────┴────┴────────┴─┴──────┴────┴──┤
│建物︰ │
├─┬──┬───────────────┬──────┬─────────────┬──┬─┤
│編│ 建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建物門牌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 │ │ │ │ │ │ │ │
├─┼──┼───────────────┼──────┼───────┼─────┼──┼─┤
│1│385 │高雄市鼓山區鼓中段三小段510 │鋼筋混凝土造│4 層:87.07 │陽台:8.08│全部│ │
│ │ │ 000 -0000│五層樓房 │合計:87.07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高雄市鼓山區鼓山二路145 巷2 弄│ │ │ │ │ │
│ │ │1 號四樓 │ │ │ │ │ │
├─┴──┴───────────────┴──────┴───────┴─────┴──┴─┤
│備註: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