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黃英華即躍起企業社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為國維實業有限公司曾恳育
,惟台端聲請狀上之發票人為躍起企業社黃英華,請具狀釋
明何者何真,倘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
檢付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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