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450號
KSDV,105,司催,450,2016080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黃英華即躍起企業社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之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為國維實業有限公司曾恳育
  ,惟台端聲請狀上之發票人為躍起企業社黃英華,請具狀釋
  明何者何真,倘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至付款銀行更正後
  檢付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國維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