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432號
KSDV,105,司催,432,20160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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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尚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焜南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購買系爭本行支票之書面證明( 如代收入傳票、取款
  條等) 。
二、承上,聲請人所提供之書面證明應注意是否複印清晰可辨聲
  請人及票據明細資料。
三、倘聲請人係受發票人或受款人之委任而為辦理,除具狀到院
  更改聲請人外,應將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欄位,一併更
  改為得聲請公示催告之票據權利人。
四、系爭支票已指明「國立成功大學」為受款人即票據權利人;
  請補正聲請人仍持有票據權利之釋明。倘系爭票據係於受款
  人向付款銀行或代收金融機構提示後始遺失,應具狀到院更
  改聲請人為受款人( 即「國立成功大學」) ,並至付款銀行
  更正通知人為同一後,一併檢附經更改之書面證明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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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上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