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5年度,300號
KSDV,105,司催,300,2016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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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葉美青(即葉子楓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葉孫達於民國105 年4 月29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其繼承葉子楓之遺產部分,繼承人無從為遺產分割,葉孫
  達部分應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於股票分割協議書中簽章。
二、被繼承人葉孫彥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被繼承人葉孫彥之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如葉凱雯未拋棄繼承,則需於股票分割協議書中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鍾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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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