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葉美青(即葉子楓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葉孫達於民國105 年4 月29死亡,其全體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其繼承葉子楓之遺產部分,繼承人無從為遺產分割,葉孫
達部分應選任遺產管理人,並於股票分割協議書中簽章。
二、被繼承人葉孫彥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
略)。
三、被繼承人葉孫彥之繼承系統表正本。
四、如葉凱雯未拋棄繼承,則需於股票分割協議書中簽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鍾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