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797號債 權 人 蔡淑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發生活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已通知債務人解除契約之證明文件。二、債務人寶發生活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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