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797號
KSDV,105,司促,25797,20160825,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797號
債 權 人 蔡淑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發生活世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通知債務人解除契約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寶發生活世界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寶發生活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