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374號
KSDV,105,司促,25374,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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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374號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務 人 張芳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捌仟伍佰零貳元,及其
  中新台幣柒萬貳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
  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拾伍萬
  壹仟肆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零壹拾元,
  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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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