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347號
KSDV,105,司促,25347,2016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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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347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王銘益
債 務 人 梁淑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陸佰柒拾玖元,
  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陸仟伍佰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
  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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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