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5306號
KSDV,105,司促,25306,201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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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3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許家誠(原名:許弘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玖仟捌佰捌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許家誠於民國85年11月02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
  105年07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559,881元整未按期給付
  ﹝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
  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
  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
  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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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