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179號
債 權 人 劉文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邦國、洪碧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金額計算方式。
二、釋明洪碧秀應負連帶給付責任之依據,並提出釋明請求之證
據資料。
三、債務人陳邦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