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770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
法定代理人 張淑賢
債 務 人 看見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達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捌仟玖佰貳拾貳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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