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767號債 權 人 江家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正鵬、吳明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釋明債務人就系爭債務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二、債務人吳正鵬、吳明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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