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581號
KSDV,105,司促,24581,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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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581號
債 權 人 陳秀霞即寶堡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信璋蕭丁菊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
  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釋明各債務人各應給付之金額。
三、釋明自民國102年1月11日起算利息之依據(依台端提出之聲
  請狀所載,雙方約定民國102年3月30日為清償終止日)。
四、債務人蕭信璋蕭丁菊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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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