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570號
KSDV,105,司促,24570,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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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570號
債 權 人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債 務 人 嘉家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零壹佰壹拾參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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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家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