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567號
KSDV,105,司促,24567,201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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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5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葉李素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陸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李素眞於民國93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0,0
    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
    國93年0 9月22日起至民國95年09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
    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
    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05日止累計102,341元正未給付,
    其中35,900元為本金;66,357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葉李素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8月05日止累計143
    ,278元正未給付,其中46,140元為消費款;93,538元為
    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現
    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456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葉李素眞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5900 │     │8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葉李素眞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6140 │     │8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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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