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529號
KSDV,105,司促,24529,201608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529號
債 權 人 昇銳企業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三、債務人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邱翠蓮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
國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