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520號
債 權 人 陳麗玲
代 理 人 黃忠義
債 務 人 禾璞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趙慶文
人
一、㈠債務人趙慶文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壹拾玖萬,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⑵新台幣貳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
人禾璞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貳拾伍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⑵新台幣參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禾璞科技有限公司、趙慶文各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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