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384號
KSDV,105,司促,24384,201608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3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債 務 人 李達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參佰零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肆仟參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達志於民國103年07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
  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
  國105年06月27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02,307元整未按期給
  付﹝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