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1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吳銘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柒佰零叁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銘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5年07月29日止累計11,703元正未給付
,其中2,845元為消費款;8,858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4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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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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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吳銘翔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845元│ │7月30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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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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