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6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孫淙豪(原名:孫永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
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孫淙豪(原姓名:孫永豪)於民國94年12月5日
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45萬元整,並有利息及違
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97年9月20日起即未能
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
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
766,24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
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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