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064號
KSDV,105,司促,24064,2016080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6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孫淙豪(原名:孫永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七點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稱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於民
     國95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孫淙豪(原姓名:孫永豪)於民國94年12月5日
     向聲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45萬元整,並有利息及違
     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於民國97年9月20日起即未能
     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仍
     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人尚欠之金額計
     766,245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付清償之
     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