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57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林佩穎
債 務 人 葉騰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柒萬捌仟零肆拾參元,及
其中新台幣陸拾陸萬玖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二五計算之利
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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