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4028號
KSDV,105,司促,24028,201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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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028號
債 權 人 柳福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隆喜、宋彭四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 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經查,本件債權人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宋隆喜、宋彭四 妹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本票所示,未記載發票人, 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及同法第11條第1 項本文,應屬無 效票據,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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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