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915號
KSDV,105,司促,23915,201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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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91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陳奕均
債 務 人 蔡森中
債 務 人 蔡王寶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壹拾萬零肆拾捌元,
  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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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