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3490號
KSDV,105,司促,23490,2016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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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349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楊嘉正
債 務 人 朱亮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參萬陸仟陸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一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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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