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803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張國呈
債 務 人 何如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玖仟貳佰貳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一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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