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20036號
KSDV,105,司促,20036,20160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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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0036號
債 權 人 湯金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湯木發湯錦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支付命令債權人以原債務人湯吳清心向債權人借 款新台幣800 萬元,並簽發本票乙紙,及以其坐落屏東縣○ ○鄉○○段000 地號、同鄉北勢段1007地號土地設立最高限 額抵押權予債權人,詎原債務人湯吳清心屆期未清償,湯吳 清心並於民國96年2 月21日死亡,債務人為湯吳清心之繼承 人,故而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土地 登記謄本記載,清償期為民國117 年11月15日,尚未屆至, 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裁 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請求之依據,且該裁定 已於民國105 年8 月8 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提出及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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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